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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託機關(構)人員取樣時,發現酒類內容與查驗申請書所載不符而申請查驗義務人無法即時更正者,應停止取樣。申請查驗義務人應於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查驗申請。若發現實際到貨內容或數量明顯不符之異常案件,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其查驗申請,並通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