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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稽徵機關應按時收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並轉出繳款書檔案,據以辦理銷號作業。
稽徵機關發現前項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檔案無法正常銷號者,應查明實情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