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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案件之擬辦。
二、職員派免、遷調、任用、銓審及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事項。
三、職員平時考核事項。
四、職員獎懲案件之簽辦。
五、職員考績(考成)案之擬辦。
六、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辦。
七、員工出國案件之擬辦。
八、職員加班、差假之管制、登記及值班安排。
九、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事項之擬辦。
十、退休人員及在職死亡人員遺族之照護。
十一、職員各項補助之審核。
十二、職員各項聯誼與文康活動之籌辦。
十三、職員專長之審評及人力規劃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移轉及各項表報之編製。
十五、職員保障案件之處理。
十六、人事規章之擬訂。
十七、人事管理業務電腦化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