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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軍儲人員辦理各項存款手續均應主動分別繳驗左列身分證明:
一、現役軍人為軍人身分補給證。
二、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為薪給證。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為支領憑證。
四、遺眷及無依軍眷為眷補證 (無眷補證者,憑有效期中之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