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軍車限國軍人員乘用。但下列人員得乘用之:
一、軍眷急診、生產或接送醫師、助產士。
二、軍眷開會、勞軍、眷舍遷移或參加機關部隊慶典活動者。
三、民間團體至軍中參觀訪問、勞軍、參與康樂活動及全民國防教育等集體行動者。
四、裝運軍品或工程用車,必須隨車工作佩有證件之搬運或技術人員。
五、軍中講學或從事學術研究之人員。
六、順道載運不能行走之重病就醫者。
七、災害疏散、參與救災、緊急危難或採訪國軍救災新聞之人員。
八、備(除)役上將或其配偶因故無法自行就醫者。
九、軍事學校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