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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除第十條所指之新型漁船外,其餘未經定檢組直接派員檢查之定型漁船,
均委由各該港務局依申請派員就近負責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