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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國防部得依臺閩地區防衛作戰構想,在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指導下,設
臺閩地區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
防衛作戰力量,並協力地方處理災害防救等事宜,其實施規定另定之。
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對人力、物資、經濟、交通、衛生動員準備之調查
、編管、演訓、驗 (簽) 證等,負協調及配合執行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