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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空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法第六條第六款所定徵用或徵購民有之防空醫藥等器材或工具,係指戰
時或遭受空襲後,對確為防空醫藥急救之藥品、器材、工具等物品,得由
防空 (民防) 主管機關協調當地有關機關實施徵用或徵購,其實施之範圍
及方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