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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儘後召集核准與否,除個別申請者予以分別核復外,餘分別核註於申請處
理名冊,一份發還原屬機關學校轉知各申請人員,不再個別另行通知,一
份分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另一份由核定機關自存,作為儘後召集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