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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之任期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任期二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二、輔導中心秘書:任期三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三、督導區督導員:任期五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四、輔導組組長及輔導員:不定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