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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警察分局對召集令無法送達時,應將應召員之姓名、住址及原因,迅速分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時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並會同其繼續追查,經追查送達後,應再分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警察分局對前項無法送達之召集令或召集令代收人無法轉達而繳回之召集令,應於召集報到日之翌日起五日後至十五日內,送繳縣市後備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