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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現任聘雇人員具備左列各款條件者,得選優晉任高一等之聘雇職位。
一、具有擬晉任職位所需之專長。
二、已任本等職務滿四年以上。
三、連續三年考成均在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