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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頒授外員勳獎核定權責如下:
一、外國國防部長、參謀總長、總司令、上將級人員,不論勳獎種類,均
由 總統核定,其餘由國防部長或參謀總長代行核定,呈報總統備案
。
二、一、二等寶鼎、雲麾勳章,不論外員層級,均由 總統核定。三等以
下寶鼎、雲麾等勳章,由國防部長或參謀總長代行核定,呈報 總統
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