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使用前置及後附符號規定如左:
一、不得單獨使用,視人員取得前置或後附符號資格後與基本號碼連合使
用。
二、必須先行取得基本號碼後方可授予前置符號或後附符號,如基本號碼
撤銷時,則連帶該基本號碼之前置符號或後附符號亦隨同撤銷。
三、前置及後附符號使用於編制職務軍職專長時,係表示除應具有職務軍
職專長外尚須具有附帶資格,方能圓滿任職。
前置及後附符號視需要以命令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