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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為監督並確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國防部應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相關規章,辦理下列各項監督:
一、財產登記、管理及運用情形。
二、投資項目與評估、決策之內容及程序。
三、年度績效目標達成、預算書與決算書編製及報送國防部之情形。
四、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
五、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
六、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七、依法令或國防部指導訂定、修正捐助章程及規章之情形。
八、其他業務運作。
國防部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每年至少一次書面查核,並得視需要辦理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