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七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與各友好國家退伍軍人組織建立友好關係及聯繫訪問。
二、促進與各友好國家退伍軍人合作。
三、辦理來訪外賓接待計劃及簡報參觀。
四、邀請外賓來訪參加重要會議及重要慶典接待工作,與應邀出國參加重
要會議業務。
五、協助有關機關邀請國際友人訪問本會及接待。
六、接待服務海外返國華僑學人訪問本會。
七、協助促進國民外交相關工作與活動。
八、來訪外賓資料登錄建檔。
九、編譯本會與各友好國家退伍軍人組織聯繫協調訪問有關文件。
十、本會相關外文文件譯審業務,外文文書檔案整理、臨時典藏。
十一、本會各級長官外文函件撰擬及翻譯。
十二、相關特殊語文文件,外文書刊,專門技術資料,以及本會出版刊物
專輯等翻譯與編印。
十三、其他相關國際關係資料蒐集及編譯。
十四、營造英語生活環境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