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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對於駐我國之特定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得核發效期不超過五年、單次或多次入境之居留簽證。
前項人員未持有外交部核發之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官員證、職員證或外籍隨從證者,應申請外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