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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經辦之重要工作及資訊,應隨時陳報所屬駐外機構或業務所屬轄區駐外機構館長。但軍情機關駐外人員,得視業務需要適時陳報之。
駐外機構館長應適時適度提供相關資訊予所配屬之各機關駐外人員參考運用,並於必要時統籌協調分工或運用。
各機關駐外人員赴所屬駐外機構轄區外洽公時,應與該業務所屬轄區內之駐外機構館長聯繫;必要時,得參加該駐外機構之館務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