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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他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兩種文本
同等作準。必要時,可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並得約定
於條約或協定之解釋發生歧異時,以第三種文本為準。
專門性及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締約各方得約定僅使用某一國際通用
文字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