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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會辦理補助計畫期中、期末或年度執行成果之審查,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進行實地查訪、績效考評或帳目查核時,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所需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審查,應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之結論:
一、審查通過。
二、限期改善。
三、減價結案。
四、廢止補助及終止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或已撥付但未達成部分之補助款。
本會得依第二項審查結論,調整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