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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應於訓練開始六十日前,檢具訓練計畫及招生簡章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每期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為原則。
前項訓練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業訓練單位名稱及期別。
二、認可字號。
三、訓練日期、課程內容及時數。
四、預計招收人數。
五、各課程授課講師及其核准文號。
六、訓練場地及教學設施。
七、訓練期間之學員管理。
八、教學考核及學員考核。
九、合格證書發給方式及期程。
十、專責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第一項招生簡章記載內容不得與訓練計畫不同,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測驗方式、合格基準及退訓規定。
二、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收費及退費規定。
第一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訓練開始三十日前准駁,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訓練計畫有變更者,於訓練開始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