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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消防設備人員自行停止執業或歇業者,應檢具申請書、執業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備查或廢止執業執照。
消防設備人員復業後,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原登記主管機關並應發還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