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熱水器及其配管於安裝完工後,承裝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製作施工標籤,並以不易磨滅、剝離方式張貼於熱水器及其配管之適當、明顯位置,其記載項目如下:
(一)承裝業公司名稱、電話及住址。
(二)技術士姓名。
(三)技術士證照號碼。
(四)施工內容。
(五)施工日期。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二、製作施工紀錄一式二份,一份交予用戶,另一份自存五年以上。
三、實施竣工檢查(檢查表之格式如附件)。
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熱水器及其配管非由技術士安裝者,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記載項目,為安裝人員姓名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