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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檢驗報告簿冊,並至少保存五年。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訓練執行成果簿冊,並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