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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發表會代表人發表意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
一、發表無關主題之言論。
二、代表人發表意見時,攜帶危險物品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
三、代表人發言時間屆止,仍繼續發言。
四、違反發表會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