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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辯論時,應設置下列人員:
一、主持人:由本會推派委員擔任。
二、發問人:由本會遴選公正人士擔任。
三、計時員:由本會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