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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助選員之姓名、住址,於公告候選人名單之日,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公告。
助選員從事競選活動時,應將主辦選舉委員會製發之助選員標誌佩帶於胸
前左側顯著位置。助選員標誌式樣如附式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