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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維修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艦船艇計畫維修制度(PMS) 與船況設備偵測(AEC) 之規劃及執行。
二、艦船艇自力維保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
三、艦船艇維保督工與技術通報之研整、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艦船艇、庫房保險之規劃及管理。
五、艦船艇開口合約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六、報廢艦船艇及附屬設備之處理。
七、海損出險及評議會議之執行。
八、艦船艇航儀設備、船台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九、艦船艇料配件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艦船艇維修養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