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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對於被害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庇護安置:安排或提供適當之庇護安置處所。
二、個案輔導:危機處理、情緒支持及關懷、個案安全計畫、轉介心理諮商輔導、醫療協助。
三、法律協助:陪同偵訊、出庭及提供相關法律協助。
四、協助宣導:協助辦理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議題之認識及相關宣導。
五、福利服務:福利諮詢、各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六、其他服務:住宿與生活照顧、通譯服務、職業訓練、教育訓練、休閒娛樂及返國(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