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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學生受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之處分,得依學生申訴規定申訴外,並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學生於申訴評議決定未確定前,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請求。
前項處分,應函報教育部;具在職身分者並副知其服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