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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本辦法採樣、儲存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紀錄,前者至少應保存十年,後者至少應保存至加害人死亡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