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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補償費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審查結果、變更補償費金額及領取日期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前項審查結果及變更補償費金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