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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濕地影響說明書之製作規定如下:
一、用紙應符合 A4 規格(長二十九點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以直式橫書格式書寫,文字、圖、表及頁碼之字體及內容並應清晰可讀。
二、除圖表外應採雙面印製。
三、地圖、照片及參考文獻應註明出處。
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提出前項所定書件申請時,應檢附電腦檔案;依審查結論提送定稿本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