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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內興建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除
配合社區需要,留供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連
同土地標售或標租,以其價款之盈餘撥充國民住宅基金或抵充國民住宅社
區之公共設施費用。但抵充公共設施費用,不得超過其價款盈餘之百分之
五十。
前項留供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使用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
得按標售或標租底價出售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