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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承購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繳交所需定金、配合款及有關費用,簽訂買賣契約,並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書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買賣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