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營者應於各項機械遊樂設施明顯處,分別標示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影本;並依其種類、特性豎立安全說明。
前項標示及說明尺寸不得小於寬度六十公分及長度九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