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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要計畫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主要計畫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二、主要計畫圖依各該計畫之種類其內容得不相同。但至少應表明左列各
項:
(一) 主要土地使用分區。
1 住宅區。
2 商業區。
3 工業區。
4 農業區。
5 其他分區。
(二) 交通運輸系統:
1 主要道路系統。
2 其他有關交通設施。
(三) 主要公共設施用地:
1 學校。
2 大型公園。
3 批發市場。
4 其他供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