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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按所需費用覈實編列,並依下列規定向參加者收取費用:
一、訓練費用,每小時收費不得逾新臺幣二百元。
二、資格測驗費用,不得逾新臺幣六百元。
三、換證測驗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