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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專戶儲存之保管款於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期間屆滿,經結算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前項結算於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支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或期間均已屆滿而有餘額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協商儲存於尚未辦理結算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專戶,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專戶均已完成結算有賸餘時,應辦理解繳國庫。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