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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優先購買權人依第十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應補正者,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查無法認定有優先購買權時,應通知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限期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或得標人提起確認之訴,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判決確定後,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款,並於繳清價款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於得標人提起確認之訴時,已繳足價款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領回決標價款扣除保證金後之價款,並依確定判決辦理。得標人於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提起確認之訴時,已繳足價款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