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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二次為限。但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二項委員之續聘、補聘依第六條第二項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