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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第三條至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地政士證書或開業執照,應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繳交證照費;經主管機關審查駁回申請者,應退還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