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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監察人三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一、經紀業代表一人。
二、專家學者一人。
三、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前項人員分別由仲介業全聯會、代銷業全聯會提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