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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測量標選定時,對於該地現有公私建築物或其他障礙物確屬無法繞避而必
須予以拆毀者,應由測量機關以書面通知該管縣 (市) 政府轉知使用人及
所有人限期自行拆毀,其逾期不為拆毀者,測量機關得會同該管縣 (市)
政府代為拆毀之。
前項拆毀所受損失之賠償,應由測量機關會同該管縣 (市) 政府參照有關
法令商定後即由測量機關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