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