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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委託資產或保管資產之收回方式,由基金運用局決定之。
前項收回之委託資產,得委由保管機構為移轉管理之處理。
收回之委託資產,由基金運用局自行運用或委託其他受託機構繼續經營;收回之保管資產,由基金運用局委託其他保管機構繼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