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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申請發給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應於申請後七日內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