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役政人員依第四條規定應獎勵者,由縣 (市) 長以上之首長視其事實,造
具請獎名冊及請獎事實表 (格式如附件三、四) 各四份,層報內政部核給
列獎勵:
一、獎章。
二、褒狀。
三、獎狀。
四、獎金。
五、記大功。
六、記功。
七、嘉獎。
前項獎章規則及獎狀、獎金頒授作業規定,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