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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前條第一項之人得向地方法院請求閱覽地方法院所持有屬於其個人資料之內容。
地方法院應依前項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地方法院接獲第一項請求後,應於十五日內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或以書面回覆不提供閱覽之理由。
地方法院同意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者,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