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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遇有危及生命、身體安全或其他特殊緊急狀態,致未遵守第十條應遵守事項者,應於該狀態發生後,迅即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法院或檢察署,並於三日內以書面陳報證明文件。